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郧保鑫律师团队表示因其他违法行为被扣留的车辆,待违法行为及时消 除或者处理后予以放行。下面我们主要谈谈被扣押的事故车辆取证需要多长时间才能被释放。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令第 146号)第四十九条规定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检验鉴定。检查应在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进行确认。现场勘查结束后三日后需要检查鉴定的,应当报上一 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鉴定机构确定完成检查鉴定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30日的,报上一 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z长不得超过60日。
第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检查报告和鉴定意见进行审核,并自收到检查报告和鉴定意见之日起五日内将检查报告和鉴定意见抄送当事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检验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可能影响检验报告和鉴定意见的公正性、客观性的;
(二)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格和条件;
(三)检验报告和鉴定意见依据明显不充分的;
(四)故意进行虚假鉴定的;
(五)鉴定人应避而不避;
(六)检验材料不实或者检验材料破损不符合鉴定条件的;
(七)其他可能影响检验报告和鉴定意见公正性、客观性的情形。
检查报告或者鉴定意见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应当进行检查鉴定。自收到检验报告和鉴定意见之日起三日内重新委托。
第五十六条当事人对检验报告或者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检验或者鉴定的,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原经办单位应重新委托检验鉴定。检验报告和鉴定意见不属于本条例第五十五条第壹款规定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案例——经办单位作出不予复检、鉴定的决定,作出决定后再作出决定。应当自决定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对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检验鉴定,复检鉴定限一次。
第五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检验报告和鉴定意见确认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当事人取回被扣留的事故车辆。
扣留车辆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收取。河北石家庄专业律师表示当事人自通知之日起30日内不取车,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取车的,对被扣留车辆依法处理。
上述法定扣除期限为:车辆扣除委托鉴定后3天(委托超过3天需经部门批准)+首 个鉴定期30天(如超过30天)+5天交付评估意见(或交警3天后审查)+当事人审查期3天+审查期30天(延长+30天)+鉴定结论确定后5天(注:30天为自然日,其余为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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